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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4365 號
要旨
取締違法魚塭,無須經公告程序,即可依行政法強制執行
全文內容
一 關於高雄、屏東縣政府公告取締違法魚塭,依水利法及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並無必需公告處理之程序,如係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為間接強制處分,且為代執行前之告戒,亦僅得拘束該次作業之執行,均無公告效力時間限制或消滅時效等問題。
二 違法魚塭經依法公告且已拆除,復在原地重圍魚塭,是否需再經公告始可執行折除乙節,如所謂強制拆除魚塭係依行政執行法第二條所為之代執行,除有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之情形者外,則再執行拆除似仍應踐行書面預為告戒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