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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4642 號
要旨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之法律性質,究為承攬、互易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宜依契約具體內容及一般社會觀念,並探究當事人真意而定。本案來函對地主與建設公司間所訂契約之具體內容及當事人間之真意如何,並未詳為述及,尚難據以論斷究屬買賣、互易或他種契約關係,從而應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或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亦尚難論定,仍請主管機關自行先就本案當事人間之契約,詳究其法律關係如何,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
全文內容
關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契約之法律性質,究為承攬、互易或承攬與買賣混合契約,宜依契約具體內容及一般社會觀念,並探究當事人真意而定。本案來函對地主與建設公司間所訂契約之具體內容及當事人間之真意如何,並未詳為述及,尚難據以論斷究屬買賣、互易或他種契約關係,從而應否依土地稅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處罰,或適用其他有關之法律,亦尚難論定,仍請主管機關自行先就本案當事人間之契約,詳究其法律關係如何,以為適用法律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