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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7235 號
要旨
一 關於勞資糾紛部分,現行勞資爭議之處理,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調解、仲裁或評斷委員會處理;至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係依法設立,其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基於二者均為排難解紛而設,為期勞資糾紛之處理較具彈性並兼顧有效原則,勞資糾紛當事人雙方如願交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者,除法律有特別限制者外,似無不可。
二 關於畸零地糾紛部分,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府調處,其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省 (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明文規定,宜請按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勞資糾紛部分,現行勞資爭議之處理,係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與「動員戡亂期間勞資糾紛處理辦法」之規定,由縣市政府設調解、仲裁或評斷委員會處理;至於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亦係依法設立,其調解事項包括民事事件,基於二者均為排難解紛而設,為期勞資糾紛之處理較具彈性並兼顧有效原則,勞資糾紛當事人雙方如願交由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處理者,除法律有特別限制者外,似無不可。
二 關於畸零地糾紛部分,按建築法第四十五條明定畸零地所有權人與鄰接土地所有權人如無法達成協議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 (局) 政府調處,其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省 (市) 畸零地使用規則」有明文規定,宜請按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