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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8856 號
要旨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而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他方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參據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二二五號及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判例,固屬有效,惟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仍無收養關係存在,其間僅發生姻親關係 (前司法行政部三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台公參字第三三九號復貴部函,併請參照) 。
全文內容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而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他方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參據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號、院解字第三一二○號解釋、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三二二五號及四十二年台上字第三五七號判例,固屬有效,惟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仍無收養關係存在,其間僅發生姻親關係 (前司法行政部三十九年九月二十八日台公參字第三三九號復貴部函,併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