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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9189 號
要旨
臺灣在日據時期,戶主繼承純係戶主身分上地位之繼承,不包括財產繼承。如因戶主死亡而開始之財產繼承,依習慣,由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承繼之。苟係被繼承人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則不問長幼、嫡庶與私生子,均得為財產繼承人 (參閱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一四頁至四一七頁及第四四八頁)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被繼承人於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戶主身分死亡時,固由林○相續為戶主,惟依前述說明,僅繼承戶主之身分上地位。至於財產繼承,則似應由同一戶內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共同繼承。
全文內容
臺灣在日據時期,戶主繼承純係戶主身分上地位之繼承,不包括財產繼承。如因戶主死亡而開始之財產繼承,依習慣,由在家之男性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承繼之。苟係被繼承人之男子直系卑親屬,則不問長幼、嫡庶與私生子,均得為財產繼承人 (參閱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一四頁至四一七頁及第四四八頁) 。本件依來函所附資料,被繼承人於民國三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以戶主身分死亡時,固由林○相續為戶主,惟依前述說明,僅繼承戶主之身分上地位。至於財產繼承,則似應由同一戶內之法定推定財產繼承人共同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