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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檢字第 6974 號
要旨
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卷宗及證物未移送繫屬於法院前,尚無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之適用。按七十一年八月四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增列「在審判中」四字,係對於辯護人之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明示以在審判程序中者為限。該條所謂審判中,參考司法院院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意旨,應以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日為準,刑事案件雖經檢察官偵查終結提起公訴,如卷宗及證物尚未移送法院繫屬審理,難謂該案已在審判程序中,自無上開法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