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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2613 號
要旨
關於養子女與養親婚生子女結婚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有四次解釋,分別為釋字第十二號、三十二號、五十八號及九十一號。其中釋字第九十一號解釋係謂:「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限」。參照該號解釋理由書「若按其事情,在收養時養親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如將女抱男或將男抱女等,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自不受此限制」之意旨,如養親有將男抱女之真意,雖名為收養,實無收養關係存在,該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法律關係並未中斷,對本家兄弟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本件李黃○英女士雖於民國二十八年以「養子緣組」入籍李○圭戶內,戶籍記載更名為李○英,「續柄」欄 (即「稱謂」欄) 記載為養女,惟「續柄細則」欄 (即「稱謂次序」欄) 又記載為「三男李○天緣女」。若其記載「緣女」有將男抱女之含意,依前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一號解釋,李黃女士與李○圭夫婦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黃○百及其親弟黃○通之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
全文內容
關於養子女與養親婚生子女結婚之問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曾有四次解釋,分別為釋字第十二號、三十二號、五十八號及九十一號。其中釋字第九十一號解釋係謂:「養親死亡後,養子女之一方無從終止收養關係,不得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但養親收養子女時,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不在此限」。參照該號解釋理由書「若按其事情,在收養時養親本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如將女抱男或將男抱女等,並非民法上之所謂收養,自不受此限制」之意旨,如養親有將男抱女之真意,雖名為收養,實無收養關係存在,該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法律關係並未中斷,對本家兄弟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本件李黃○英女士雖於民國二十八年以「養子緣組」入籍李○圭戶內,戶籍記載更名為李○英,「續柄」欄 (即「稱謂」欄) 記載為養女,惟「續柄細則」欄 (即「稱謂次序」欄) 又記載為「三男李○天緣女」。若其記載「緣女」有將男抱女之含意,依前述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十一號解釋,李黃女士與李○圭夫婦間似無收養關係,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即未中斷,從而對本生父黃○百及其親弟黃○通之遺產,似有繼承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