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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2615 號
要旨
一 關於兩願離婚,本部前曾於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以法74律字第八六四三號函知貴部,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發生效力。本件國人在國外兩願離婚,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係以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其成立及生效要件,我駐外單位於受理離婚協議書驗證時,雖函報國內戶政機關備查,然尚未經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似難認其離婚之效力已經發生。於其效力未發生時,即予更改當事人護照上有關婚姻之記載,似有不妥。
二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僅適用於兩願離婚,裁判離婚不包括在內。本件外國法院判決離婚,須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方得承認其效力。參酌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六月廿二日秘台廳 (一) 字第○○四一○號函認為我駐外單位可為形式上審查,承認其效力之意旨,我駐外單位於向國內戶政機關函報時,是否即可更改當事人護照上婚姻狀況為離婚,似得依其職權認定之。
全文內容
一 關於兩願離婚,本部前曾於七十四年七月十七日以法74律字第八六四三號函知貴部,以戶政機關將應行登記之事項載入登記簿辦妥離婚登記時發生效力。本件國人在國外兩願離婚,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係以離婚之戶籍登記為其成立及生效要件,我駐外單位於受理離婚協議書驗證時,雖函報國內戶政機關備查,然尚未經戶政機關辦妥離婚登記,似難認其離婚之效力已經發生。於其效力未發生時,即予更改當事人護照上有關婚姻之記載,似有不妥。
二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之規定僅適用於兩願離婚,裁判離婚不包括在內。本件外國法院判決離婚,須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所列各款之情形,方得承認其效力。參酌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三年六月廿二日秘台廳 (一) 字第○○四一○號函認為我駐外單位可為形式上審查,承認其效力之意旨,我駐外單位於向國內戶政機關函報時,是否即可更改當事人護照上婚姻狀況為離婚,似得依其職權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