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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345 號
要旨
本件邱○娥與蔡○竹所生之非婚生子蔡○石,既經法院判決蔡○竹應認領該子確定在案,有歷審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蔡○石自判決確定時起視為蔡○竹之婚生子,縱生父與生母協議蔡○石改從母姓「邱」,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似仍應從其生父之姓 (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參照) 。
全文內容
本件邱○娥與蔡○竹所生之非婚生子蔡○石,既經法院判決蔡○竹應認領該子確定在案,有歷審民事判決書影本在卷可稽,則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條前段及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蔡○石自判決確定時起視為蔡○竹之婚生子,縱生父與生母協議蔡○石改從母姓「邱」,惟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似仍應從其生父之姓 (司法院院字第二七七三號解釋參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