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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13982 號

會議日期 74 年 11 月 18 日

要旨

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紀○清明知紀○君係其妻在外與他人同居所生,並非其親生女,為順利出養該女,申報紀○君為親生辦理出生登記,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在戶籍登記簿上,將紀○君之生父填載為紀○清,案雖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罪判處罰金確定,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紀○清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故紀○君仍應被推定為婚生女,如欲更正其本生父母與婚生女間之自然血親關係,應依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紀○清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故紀○君仍應被推定為姓生女,如欲更正其本生父母與婚生女間之自然血親關係,應依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

全文內容

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為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八條第三項所明定。本件紀○清明知紀○君係其妻在外與他人同居所生,並非其親生女,為順利出養該女,申報紀○君為親生辦理出生登記,致戶政事務所承辦人員在戶籍登記簿上,將紀○君之生父填載為紀○清,案雖經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以偽造文書罪判處罰金確定,惟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紀○清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故紀○君仍應被推定為婚生女,如欲更正其本生父母與婚生女間之自然血親關係,應依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紀○清配偶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故紀○君仍應被推定為姓生女,如欲更正其本生父母與婚生女間之自然血親關係,應依修正後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提起否認之訴,於獲勝訴判決確定後,始得憑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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