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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6086 號
要旨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九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號函略以:「本件遺囑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如利害關係人對其法律上效力或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訴訟時,仍應由受訴法院依法審認。至於其他繼承人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關當事人私權之行使,又受理繼承登記之地政機關,是否應准其他繼承人持憑上開遺囑申辦繼承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出該林○娃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申請人已通知其行使代位繼承權之證明,似均屬該管地政機關之權責。」
全文內容
本件經轉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四年五月九日 (七四)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三○○號函略以:「本件遺囑雖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公證處認證,如利害關係人對其法律上效力或所涉及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而訴訟時,仍應由受訴法院依法審認。至於其他繼承人究應如何辦理繼承登記,事關當事人私權之行使,又受理繼承登記之地政機關,是否應准其他繼承人持憑上開遺囑申辦繼承登記,或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責令申請人提出該林○娃無直系血親卑親屬,或雖有直系血親卑親屬而申請人已通知其行使代位繼承權之證明,似均屬該管地政機關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