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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律字第 869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7 月 08 日

要旨

按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其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前,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此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規定自明。是以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除告訴人另向警察機關表示撤回其告訴外,在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前,警察機關可否免予移送偵辦,仍應參酌前開條文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之。

全文內容

按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其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前,尚不生撤回告訴之效力,此觀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實施鄉鎮市調解條例應行注意事項第十四項規定自明。是以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除告訴人另向警察機關表示撤回其告訴外,在調解書未經法院核定前,警察機關可否免予移送偵辦,仍應參酌前開條文及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決定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律字第 869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7 月 08 日發布,要旨:按告訴乃論罪之刑事案件,雖經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其調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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