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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4)法監字第 1153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4 年 09 月 15 日

要旨

函示各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切實慎重辦理保醫治

全文內容

一、依本部第七十四年監、院、所戒護安全管理業務檢討會議案辦理。

二、下列各項決議事項,請遵照辦理:

(一)各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切實慎重辦理保外醫治,對於被收容人患病應依法先予適當之醫治,不得率爾陳報保外醫治,非病況嚴重,情形急迫不得允為保外處分。

(二)犯殺人、搶劫等暴力犯罪或惡性深重或殘刑五年以上之被收容人,應先戒護門診或住院治療切實觀察病情。

(三)刑期十年以上受刑人保外醫治者,監獄應主動指定公立醫院住院治療,嚴加監督。

(四)受刑人自保外醫治之日起,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與醫院及警察機關切取連繫,並以書面協調所在地地方法院檢察處轉屬各警察分局就近察看。

(五)各監及分院、少年輔育院對於保外醫治之被收容人應按月不定期察看。

(六)按月檢具公立醫院診斷書,不得附送模糊不清之影印本。

(七)對於保外醫治被收容人疏於監管而致逃匿不歸者,應依法嚴辦並追究責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4)法監字第 1153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4 年 09 月 15 日發布,要旨:函示各監獄及分監、少年輔育院應切實慎重辦理保醫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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