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字第 11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1 月 28 日

要旨

關於本件共有物分割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七五)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五三號函復,略以:「本件據臺灣高等法院查報略稱: (一) 查土地登記名義人張○風於日據昭和十八年 (民國三十二年) 九月十一日以戶主身分死亡時,並無男子之直系卑親屬,而由其母張陳○戶主相續,依當時臺灣繼承之習慣,張○風之遺產應由其母張陳○繼承,張○里 (張○風之妻) 對張○風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嗣張陳○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其遺產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張○里對張陳○之遺產無繼承權,一審法院未察及此,判命張○里應就張○風名義之土地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並准原告之請求為原物分割,被告應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似有違誤。 (二) 其中共同被告張○義等僅對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及分割登記部分提起上訴,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張○里就張陳○之遺產既無繼承權,自非土地共有人,原告將張○里列為被告 (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 (土地) 之分割,顯屬無據,上訴論旨,固未指摘及此,但此部分原判決有既有可議,二審法院忽視糾正,仍為另行分割之判決,似有未合。」另據司法院秘書長復稱:「上述陳報,經核雖無不合,惟民事違法之判決,並非當然無效,在未經依法變更前,仍有其確定力。」

全文內容

關於本件共有物分割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七五) 秘台廳 (一) 字第○一○五三號函復,略以:「本件據臺灣高等法院查報略稱: (一) 查土地登記名義人張○風於日據昭和十八年 (民國三十二年) 九月十一日以戶主身分死亡時,並無男子之直系卑親屬,而由其母張陳○戶主相續,依當時臺灣繼承之習慣,張○風之遺產應由其母張陳○繼承,張○里 (張○風之妻) 對張○風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嗣張陳○於民國六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死亡,其遺產應依我國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張○里對張陳○之遺產無繼承權,一審法院未察及此,判命張○里應就張○風名義之土地應有部分十八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並准原告之請求為原物分割,被告應協同辦理分割登記,似有違誤。 (二) 其中共同被告張○義等僅對原判決關於分割方法及分割登記部分提起上訴,惟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參與分割之當事人,以共有人為限,張○里就張陳○之遺產既無繼承權,自非土地共有人,原告將張○里列為被告 (共有人身分)參與共有物 (土地) 之分割,顯屬無據,上訴論旨,固未指摘及此,但此部分原判決有既有可議,二審法院忽視糾正,仍為另行分割之判決,似有未合。」另據司法院秘書長復稱:「上述陳報,經核雖無不合,惟民事違法之判決,並非當然無效,在未經依法變更前,仍有其確定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字第 11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1 月 28 日發布,要旨:關於本件共有物分割案,經本部函准司法院秘書長七十五年一月二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