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009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8 月 19 日

要旨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而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他方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固屬有效,惟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仍無收養關係存在,其間僅發生姻親關係 (請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八月二日法73律字第八八五六號復 貴部 (內政部) 函) 。本件被繼承人張李○秀之夫張○富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單獨收養張○全為養子,倘未經張李○秀於生前向法院請求撤銷,依上所述,其收養仍為有效,惟此項收養之效力,並不及於未共同收養之被繼承人張李○秀。因此,張○富之養子張○全對於其養父之配偶張李○秀之遺產,似無繼承權。

全文內容

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而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此項收養關係,苟他方配偶未向法院請求撤銷,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固屬有效,惟養子女與收養者之配偶間,仍無收養關係存在,其間僅發生姻親關係 (請參照本部七十三年八月二日法73律字第八八五六號復 貴部 (內政部) 函) 。本件被繼承人張李○秀之夫張○富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中單獨收養張○全為養子,倘未經張李○秀於生前向法院請求撤銷,依上所述,其收養仍為有效,惟此項收養之效力,並不及於未共同收養之被繼承人張李○秀。因此,張○富之養子張○全對於其養父之配偶張李○秀之遺產,似無繼承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1009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8 月 19 日發布,要旨:有配偶者,違反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規定,而由一方單獨收養子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