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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0613 號
要旨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死亡,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者,依同法第十三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觀之,似僅以領受月退休金人員為限。故如為領受一次退休金者,於退休案核定生效後,未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退休金得由法定繼承人具領。貴部 (銓敘部) 五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55) 台為特三字第○九五七六號函亦採同一意旨。如屬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其當月之退休金為既得權利,且參照貴部 (銓敘部) 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49) 台特三字第○九九七七號函意旨,不論其何時死亡,該月份所屬之全期退休金,亦得由法定繼承人具領之。至於公務人員於退休案到達銓敘機關後尚未核定前死亡,究宜辦理退休抑或撫卹乙節,貴部 (銓敘部) 五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55) 台為特三字第○八七五五號函曾解釋在案。究宜如何辦理,仍宜由主管機關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依職權為之。
全文內容
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務人員死亡,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者,依同法第十三條之一及其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立法精神觀之,似僅以領受月退休金人員為限。故如為領受一次退休金者,於退休案核定生效後,未領退休金前死亡,其退休金得由法定繼承人具領。貴部 (銓敘部) 五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55) 台為特三字第○九五七六號函亦採同一意旨。如屬擇領月退休金人員,其當月之退休金為既得權利,且參照貴部 (銓敘部) 四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49) 台特三字第○九九七七號函意旨,不論其何時死亡,該月份所屬之全期退休金,亦得由法定繼承人具領之。至於公務人員於退休案到達銓敘機關後尚未核定前死亡,究宜辦理退休抑或撫卹乙節,貴部 (銓敘部) 五十五年八月十九日 (55) 台為特三字第○八七五五號函曾解釋在案。究宜如何辦理,仍宜由主管機關參酌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之立法意旨依職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