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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1931 號
要旨
查「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為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一八○號判例所揭示。本案曾○珠與李○球於民國六十九年間書立之「收養義女協議書」,被收養人雖稱為「義女」,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確認其間具有收養關係者,參照上開判例之意旨,似不應拘泥於其協議書上所用之文字,而認其非養女。又,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二三號判例謂:「按收養關係,係屬身份上之私權範圍。人民與戶籍主管機關,因收養關係之存否發生爭執,應依戶籍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該管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再行聲請變更或撤銷登記。」來函謂今後戶政機關受理持憑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之收養書約申請戶籍上收養登記案件,均請申請人循訴訟程序獲有確認勝訴判決,始予登記乙節,是否合於上開判列之意旨,似尚值斟酌。
全文內容
查「收養關係因收養他人之子女而發生,凡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者,雖用義男或寄子之名稱,亦為民法所稱之養子,……」為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一一八○號判例所揭示。本案曾○珠與李○球於民國六十九年間書立之「收養義女協議書」,被收養人雖稱為「義女」,但如經法院判決確定,確認其間具有收養關係者,參照上開判例之意旨,似不應拘泥於其協議書上所用之文字,而認其非養女。又,行政法院六十二年裁字第二二三號判例謂:「按收養關係,係屬身份上之私權範圍。人民與戶籍主管機關,因收養關係之存否發生爭執,應依戶籍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該管司法機關裁判確定後,再行聲請變更或撤銷登記。」來函謂今後戶政機關受理持憑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以前之收養書約申請戶籍上收養登記案件,均請申請人循訴訟程序獲有確認勝訴判決,始予登記乙節,是否合於上開判列之意旨,似尚值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