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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律字第 896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7 月 24 日

要旨

查土地法第十七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農地二、林地三、漁地四、牧地五、狩獵地六、鹽地七、礦地八、水源地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係屬強制禁止之規定。所謂「設定負擔」,依其文義解釋,包括設定抵押權在內,因之凡屬上開法條所列舉之土地,自不得設定抵押權於外國人,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絕對無效。本部六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六十四函參字第一○五五○號函可供參考。至於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之土地,究屬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農地」或「漁地」,宜由 貴部 (內政部) 依職權認定之。惟不論係農地或漁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均不得設定抵押權於外國人。

全文內容

查土地法第十七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一、農地二、林地三、漁地四、牧地五、狩獵地六、鹽地七、礦地八、水源地九、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係屬強制禁止之規定。所謂「設定負擔」,依其文義解釋,包括設定抵押權在內,因之凡屬上開法條所列舉之土地,自不得設定抵押權於外國人,否則依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應屬絕對無效。本部六十四年十二月六日台六十四函參字第一○五五○號函可供參考。至於經編定為「一般農業區養殖用地」之土地,究屬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之「農地」或「漁地」,宜由 貴部 (內政部) 依職權認定之。惟不論係農地或漁地,依上開法條規定,均不得設定抵押權於外國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律字第 896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7 月 24 日發布,要旨:查土地法第十七條:「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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