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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12082 號
要旨
按公司法上所謂之資本公積,係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所累積之資本公積而言。其中第二款有關資產價值之重估,如為固定資產,須依法辦理之;如為有價證券之存貨,則其溢價非至實現不得入帳,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並定有明文。從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持有他公司之股票,縱會計上採權益法,但溢價在實現以前,似仍不得累積為資本公積,並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撥充資本。
全文內容
按公司法上所謂之資本公積,係指依同法第二百三十八條各款規定所累積之資本公積而言。其中第二款有關資產價值之重估,如為固定資產,須依法辦理之;如為有價證券之存貨,則其溢價非至實現不得入帳,公司法第二百三十六條並定有明文。從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所有持有他公司之股票,縱會計上採權益法,但溢價在實現以前,似仍不得累積為資本公積,並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撥充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