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13700 號
要旨
查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為公司債募集時,應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事項之一,並應於核准後在事業公告中載明。公司得提前清償之條款,雖屬償還之方法,惟因公司債係有價證券且具有流通性,故此項條款僅於公司債券面上記載,而未在公告事項中載明,似難逕認為無效。惟此種情形,似屬申請審核之事項有所變更,經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
全文內容
查公司債償還方法及期限,為公司債募集時,應經證券管理機關審核事項之一,並應於核准後在事業公告中載明。公司得提前清償之條款,雖屬償還之方法,惟因公司債係有價證券且具有流通性,故此項條款僅於公司債券面上記載,而未在公告事項中載明,似難逕認為無效。惟此種情形,似屬申請審核之事項有所變更,經有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二項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