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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6723 號
要旨
查員工之新股承購權及股東之新股認購權係分別基於員工及股東之身分而發生,二者之基礎不同。故兼具股東及員工身分者,於公司發行新股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似得分別員工身分承購,並以股東身分認購新股。
全文內容
查員工之新股承購權及股東之新股認購權係分別基於員工及股東之身分而發生,二者之基礎不同。故兼具股東及員工身分者,於公司發行新股時,依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似得分別員工身分承購,並以股東身分認購新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