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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707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5 年 06 月 15 日

要旨

案經本部邀請 貴部 (財政部) 及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已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經稅捐單位核准設籍課稅,但未完成統一發證手續,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前,即行營業,此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固有未合;惟事實上稅捐單位既已准其設籍課稅,即不宜再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舊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移送處罰。至於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倘係因與其他法令規定不合而未獲其主管機關核准,則其先行營業之行為,各該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法令予以處罰。

全文內容

案經本部邀請 貴部 (財政部) 及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致結論:公司組織之營業人,於開始營業前,已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申請營業登記,並經稅捐單位核准設籍課稅,但未完成統一發證手續,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前,即行營業,此與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之規定固有未合;惟事實上稅捐單位既已准其設籍課稅,即不宜再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五條 (舊營業稅法第二十七條) 之規定移送處罰。至於營業人未辦妥營利事業登記,倘係因與其他法令規定不合而未獲其主管機關核准,則其先行營業之行為,各該主管機關尚非不得依其他相關法令予以處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5)法參字第 707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5 年 06 月 15 日發布,要旨:案經本部邀請 貴部 (財政部) 及經濟部等有關機關研商,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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