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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5)法參字第 8516 號
要旨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而收回或收買之股份,逾六個月期間未經出售時,即生「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之法定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 。法律既規定「視為未發行股份」而非「視為減資」,則該條項所稱之「變更登記」當係指一般事項之變更登記,而非公司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稱之減資登記。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不在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減資登記之列。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一百八十六條之規定而收回或收買之股份,逾六個月期間未經出售時,即生「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之法定效果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 。法律既規定「視為未發行股份」而非「視為減資」,則該條項所稱之「變更登記」當係指一般事項之變更登記,而非公司法第四百二十三條所稱之減資登記。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應不在關稅法第二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稅捐稽徵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限制減資登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