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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保字第 1489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21 日

要旨

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期間再犯罪,經提起公訴後而逃匿拒不報到者,可否報請撤銷假釋

主旨

貴處轉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處七十六年度榮譽觀護人座談會會議紀錄乙案,除核復如說明部分外,餘准備查。

說明

一 復 貴處七十六年十二月一日檢彥執字第三七八二五號函。

二 關於提案一建議本部出版之法律方面書刊,由法務通訊雜誌社印行出售,榮譽觀護人如有所需,可由其所屬單位逕函該社洽購,該社可比照售與本部同仁之優惠折扣辦理。另建議本部編印「執行成年保護管束工作成功之案例」,以供榮譽觀護人參考乙節,按本部已於本 (七十六) 年十一月六日以法七六保字第一二七八三號函示貴處轉知各地方法院檢察處將自成立榮譽觀護人迄今所從事各項業務及個案輔導績效按季報部,再由本部加以審查,擇優彙集成冊,提供榮譽觀護人參考。

三 關於提案二建議本部每年舉辦全國性榮譽觀護人座談會乙次,俾彼此交換工作心得乙節,按本部已編列預算將自本 (七十七) 會計年度起每年分區舉辦「榮譽觀護人訓練研習會」乙次。

四 關於提案六建議本部函請各監獄,對於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期間再犯罪,經提起公訴後而逃匿拒不報到者,得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規定,依法報請撤銷假釋乙節,按受保護管束人如係因再犯罪受羈押致無法親自向觀護人報到者,非故意不報到可比,不宜遽認其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規定而報請撤銷假釋;惟如其未受羈押,縱已受通緝,倘觀護人已盡通知、查尋之能事,受保護管束人仍不為報到,則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有關規定,情節重大者,觀護人自應檢同具體明確事證,函請原執行監獄典獄長報請撤銷假釋。又本案在處理上有統一之必要,請貴處轉知各方法院檢察處一體查照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保字第 1489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2 月 21 日發布,要旨:受保護管束人在假釋期間再犯罪,經提起公訴後而逃匿拒不報到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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