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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0552 號
要旨
一 關於以他種文字或語言翻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列之憲法、法令及公文書,可否享有著作權問題:
按文字著述之翻譯,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款之規定,係指一種文字之著述,以他種文字或符號翻譯而成之著作;依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享有文字著述翻譯之著作權。故該法第五條第一款雖規定憲法、法令及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如以他種文字翻譯憲法、法令或公文書,揆諸上述規定,不失為翻譯之著作,自應享有著作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二六號解釋即明示此意旨, 貴部 (內政部) 對此部分持肯定見解,認為應享有著作權,而且翻譯時毋須徵得同意,本部敬表同意。又前述之憲法、法令及公文書,性質上並非專以口述產生之語言著述,故其以他種語言翻譯成之著作,貴部認非同法第三條第九款語言著述之翻譯」洵屬允當,本部敬表贊同。
二 關於與我國無互惠關係國家國民之著作,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無著作權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之問題:
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無著作權之著作」,係指同法「第五條列舉之著作及第四條列舉之著作以外之資料蒐集而其著作權無所歸屬者」(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條說明五) 或著作權拋棄之情形而言。故貴部認為目前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國民之著作,不包括上開「無著作權之著作」之內,允屬正確,本部亦敬表同意。
全文內容
一 關於以他種文字或語言翻譯著作權法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所列之憲法、法令及公文書,可否享有著作權問題:
按文字著述之翻譯,依著作權法第三條第八款之規定,係指一種文字之著述,以他種文字或符號翻譯而成之著作;依同法第十三條之規定,享有文字著述翻譯之著作權。故該法第五條第一款雖規定憲法、法令及公文書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但如以他種文字翻譯憲法、法令或公文書,揆諸上述規定,不失為翻譯之著作,自應享有著作權。司法院院字第一五二六號解釋即明示此意旨, 貴部 (內政部) 對此部分持肯定見解,認為應享有著作權,而且翻譯時毋須徵得同意,本部敬表同意。又前述之憲法、法令及公文書,性質上並非專以口述產生之語言著述,故其以他種語言翻譯成之著作,貴部認非同法第三條第九款語言著述之翻譯」洵屬允當,本部敬表贊同。
二 關於與我國無互惠關係國家國民之著作,是否屬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無著作權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之問題:
按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無著作權之著作」,係指同法「第五條列舉之著作及第四條列舉之著作以外之資料蒐集而其著作權無所歸屬者」(見著作權法修正草案第三條說明五) 或著作權拋棄之情形而言。故貴部認為目前與我國無著作權互惠關係國家國民之著作,不包括上開「無著作權之著作」之內,允屬正確,本部亦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