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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230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0 月 26 日

要旨

按國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所謂「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係指依法令之規定,惟中國人始能享有之公權或私權而言之

全文內容

查我國國籍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喪失國籍者,喪失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其所謂「非中國人不能享有之權利」,依司法院院字第二四四四號解釋,係指依法令之規定,惟中國人始能享有之公權或私權而言。關於擔任本國禁治產人監護人之資格,查現行法令並無國籍之限制,因之,本件來函所敘中野○惠子雖已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持憑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民事裁定書申請登記為杜○昌之監護人,參照前開規定,自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230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0 月 26 日發布,要旨:按國籍法第 14 條第 1 項之規定,其所謂「非中國人不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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