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3666 號
要旨
按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事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之
全文內容
按來函所附上海市普陀區朱家灣街道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影本) ,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參照刑法第十條第三項)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事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