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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366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1 月 24 日

要旨

按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事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之

全文內容

按來函所附上海市普陀區朱家灣街道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 (影本) ,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可比 (參照刑法第十條第三項) 。惟醫院係執行醫療業務之單位,基於其所執行之醫療業務,就病人死亡事實,予以證明,亦難遽行否認其真實性。其證明力究竟如何,宜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判斷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366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1 月 24 日發布,要旨:按醫院出具之死亡證明書,自非中華民國公務員職務上制作之公文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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