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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1408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6 年 12 月 03 日

要旨

按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一條規定,明示該辦法係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而訂定。因之,該辦法係宣布戒嚴,最高司令官於戒嚴地域有權執行戒嚴法規定事項所頒布之命令,應以臺灣地區宣布戒嚴時期為適用期限。茲臺灣地區已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前該辦法自解嚴後即失其效力,從而,依該辦法所為查禁出版物之處分,因該辦法失效隨亦無所附麗。再者,依戒嚴法第十二條規定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解嚴後對於出版之發行、出版管理等,自應一切回復平常法制,依出版法之規定處理。

全文內容

按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一條規定,明示該辦法係依戒嚴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而訂定。因之,該辦法係宣布戒嚴,最高司令官於戒嚴地域有權執行戒嚴法規定事項所頒布之命令,應以臺灣地區宣布戒嚴時期為適用期限。茲臺灣地區已於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前該辦法自解嚴後即失其效力,從而,依該辦法所為查禁出版物之處分,因該辦法失效隨亦無所附麗。再者,依戒嚴法第十二條規定宣告解嚴,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復原狀。解嚴後對於出版之發行、出版管理等,自應一切回復平常法制,依出版法之規定處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6)法律字第 1408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6 年 12 月 03 日發布,要旨:按臺灣地區戒嚴時期出版物管制辦法第一條規定,明示該辦法係依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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