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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律字第 3897 號
要旨
查「文字著述之翻譯,除原著與譯著之著作權屬於同一人或經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者外,不得以譯文與原文並列」固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明定,惟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稱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原文與譯文並列時,侵害原著著作權人之權益。是該項規定之保護對象係以享有著作權之原著者為限,殆無疑義。次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故本件翻譯著作之原著,如確係公共之物,又無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貴部來函說明二所稱「如翻譯著作以譯文與已屬公共所有之原文並列,似不受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之限制」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
全文內容
查「文字著述之翻譯,除原著與譯著之著作權屬於同一人或經原著之著作權人同意者外,不得以譯文與原文並列」固為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所明定,惟依 貴部 (內政部) 來函稱其立法意旨,在於防止原文與譯文並列時,侵害原著著作權人之權益。是該項規定之保護對象係以享有著作權之原著者為限,殆無疑義。次查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無著作權或著作權期間屆滿之著作,視為公共所有。但不問何人不得將其改竄、割裂、變匿姓名或更換名目發行之。」故本件翻譯著作之原著,如確係公共之物,又無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但書規定之情形者,貴部來函說明二所稱「如翻譯著作以譯文與已屬公共所有之原文並列,似不受著作權法第十三條第三項條文之限制」之意見,本部敬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