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14378 號
要旨
公司法第 161 條之 1 第 2 項所定罰鍰屬於行政罰之性質,公司未於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發行股票,即得對其負責人加以處罰,不因查獲時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而得免罰
全文內容
查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二項所定罰鍰,屬於行政罰之性質,苟公司未於設立登記或新股變更登記後,三個月發行股票,即得對其負責人加以處罰,似不因查獲時公司已辦理解散登記而得免罰。至於責令限期發行部分,則因公司已辦理解散,法人人格即將消滅,似已無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