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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參字第 2603 號
要旨
查計程車輛之寄行及脫行,涉及車行與車主間之契約關係。寄行計程車輛在監理機關以車行名義登記申領牌照,雖係本於車行與車主之約定,然其彼此間既已發生私權之爭執,則在其爭執未經依法定程序確定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似尚無權僅憑主張產權為其所有之車主單方申請,逕行認定該項車輛產權之歸屬,而為過戶登記。
全文內容
查計程車輛之寄行及脫行,涉及車行與車主間之契約關係。寄行計程車輛在監理機關以車行名義登記申領牌照,雖係本於車行與車主之約定,然其彼此間既已發生私權之爭執,則在其爭執未經依法定程序確定前,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似尚無權僅憑主張產權為其所有之車主單方申請,逕行認定該項車輛產權之歸屬,而為過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