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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6)法監字第 14311 號
要旨
一 查各監獄函報之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對於同住日數之計算,有以白天為計算單位,有以晚上 (即過夜) 為計算單位,頗不一致,為受刑人之權益,實有齊一解釋之必要。
二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三條規定,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日數,應解為自始日至末日之翌晨 (九時前) ,以配合受刑人之作息時間。
全文內容
一 查各監獄函報之受刑人與眷屬同住名冊,對於同住日數之計算,有以白天為計算單位,有以晚上 (即過夜) 為計算單位,頗不一致,為受刑人之權益,實有齊一解釋之必要。
二 監獄受刑人與眷屬同住辦法第三條規定,核准受刑人與眷屬同住之日數,應解為自始日至末日之翌晨 (九時前) ,以配合受刑人之作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