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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064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1 月 13 日

要旨

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故不以被代位人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尚屬存活而要件,此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自明,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又所謂「同時死亡」,係指同一時間死亡,而無先後之分者而言。本件被繼承人陳○田與其參女吳陳○連雖依戶籍所載均係於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死亡,惟究竟是否同時 (同一時點) 死亡,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事實認定之。如確係同時死亡,依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田之遺產,應由吳陳○連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如非同時死亡,而係吳陳○連死亡較其父陳○田為後,則其應繼分應由吳陳○連繼承,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

全文內容

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並非繼受被代位人之繼承權,故不以被代位人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於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尚屬存活而要件,此觀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自明,按被代位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即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則於被代位人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在不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對被繼承人不發生繼承之情況下,依論理作擴張解釋,宜解為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方屬公平合理。又所謂「同時死亡」,係指同一時間死亡,而無先後之分者而言。本件被繼承人陳○田與其參女吳陳○連雖依戶籍所載均係於七十六年二月一日死亡,惟究竟是否同時 (同一時點) 死亡,應由主管機關依職權就事實認定之。如確係同時死亡,依上所述,被繼承人陳○田之遺產,應由吳陳○連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如非同時死亡,而係吳陳○連死亡較其父陳○田為後,則其應繼分應由吳陳○連繼承,再轉由其繼承人繼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064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1 月 13 日發布,要旨:按代位繼承,係代位繼承人本其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被繼承人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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