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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2703 號
要旨
按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吳○得於民國三十三年 (日據時期昭和十九年) 四月七日死亡,戶籍上既記載為「死亡絕家」,似係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從而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之日起 (即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不得再適用日據時期臺省有關遺產繼承之習慣處理,因此吳○子於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以「再興」繼為戶主,如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吳○子並非被繼承人吳○得之繼承人,自不得以戶主身分繼承前戶主吳○得之遺產。
全文內容
按繼承開始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前,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者,自施行之日起,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八條定有明文。本件被繼承人吳○得於民國三十三年 (日據時期昭和十九年) 四月七日死亡,戶籍上既記載為「死亡絕家」,似係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依當時之法律亦無其他繼承人,從而應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民法繼承編施行於臺灣之日起 (即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定其繼承人,不得再適用日據時期臺省有關遺產繼承之習慣處理,因此吳○子於民國三十五年七月三十日以「再興」繼為戶主,如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吳○子並非被繼承人吳○得之繼承人,自不得以戶主身分繼承前戶主吳○得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