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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315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09 日

要旨

一 關於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結婚,被收養人對於其生母之遺產有無繼承權,有兩種不同之見解,謹列述如后:

(一) 甲說: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作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雖仍存在,惟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詳言之,即養子女對其本生父母無扶養義務,亦無遺產繼承權。又配偶之一方於結婚前單獨收養之子女,除亦經配偶之他方收養外,即使該配偶之他方原係該養子女之生母,亦不因嗣後與養父結婚而回復其與該養子女間停止中之權利義務,故該養子女對其生母之遺產應無繼承權。

(二) 乙說: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作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雖仍存在,惟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揣其立法目的,係不欲使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養父母間同時存有雙重實質內容相同之親子關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增進家庭生活和諧,特就上開規定,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增設但書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使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例外的得同時保有本生父與養母或本生母與養父間之親子關係,蓋生父或母與其子女間原具有天然血親關係,無待於再為收養,且如堅持該子女不得同時保有雙重之親子關係,則於生父或母再婚而由繼母或繼父收養時,反而使該子女與其本生父或母成為姻親關係,顯非人倫之常。至於養子生母之親子關係,尚須先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回復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後,再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如此法律解釋,似過於迂迥,故於此情形,宜參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但書之立法精神,解為生母與出養子女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其與出養子女之養父結婚而回復,從而該出養子女對其生母之遺產,似仍有繼承權。

二 以下兩說,多數認為乙說較合情理。如係乙說,則本件被收養人許○治於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為許○河收養後,與其本生父母陳○興、許陳○完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雖處於停止狀態,惟與其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似因養父許○河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與生母許陳○完結婚而回復,故許○治對其生母許陳○完之遺產仍有繼承權。但如當事人對其間之繼承權有爭執者,自以循司法途徑解決為宜。

全文內容

一 關於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結婚,被收養人對於其生母之遺產有無繼承權,有兩種不同之見解,謹列述如后:

(一) 甲說: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作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雖仍存在,惟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詳言之,即養子女對其本生父母無扶養義務,亦無遺產繼承權。又配偶之一方於結婚前單獨收養之子女,除亦經配偶之他方收養外,即使該配偶之他方原係該養子女之生母,亦不因嗣後與養父結婚而回復其與該養子女間停止中之權利義務,故該養子女對其生母之遺產應無繼承權。

(二) 乙說:

依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規定之意旨,作反面解釋,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與其本生父母之天然血親雖仍存在,惟其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則處於停止狀態,揣其立法目的,係不欲使子女與其本生父母及養父母間同時存有雙重實質內容相同之親子關係。民國七十四年六月三日修正民法親屬編時,為增進家庭生活和諧,特就上開規定,於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增設但書規定:「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者,不在此限。」使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例外的得同時保有本生父與養母或本生母與養父間之親子關係,蓋生父或母與其子女間原具有天然血親關係,無待於再為收養,且如堅持該子女不得同時保有雙重之親子關係,則於生父或母再婚而由繼母或繼父收養時,反而使該子女與其本生父或母成為姻親關係,顯非人倫之常。至於養子生母之親子關係,尚須先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回復其與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後,再依上開規定辦理收養,如此法律解釋,似過於迂迥,故於此情形,宜參照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四條但書之立法精神,解為生母與出養子女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因其與出養子女之養父結婚而回復,從而該出養子女對其生母之遺產,似仍有繼承權。

二 以下兩說,多數認為乙說較合情理。如係乙說,則本件被收養人許○治於民國三十八年三月十二日為許○河收養後,與其本生父母陳○興、許陳○完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雖處於停止狀態,惟與其生母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似因養父許○河於民國六十五年十一月十三日與生母許陳○完結婚而回復,故許○治對其生母許陳○完之遺產仍有繼承權。但如當事人對其間之繼承權有爭執者,自以循司法途徑解決為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315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8 月 09 日發布,要旨:一 關於被收養人於收養關係存續中,養父與被收養人之生母結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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