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367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8 月 16 日

要旨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此處之「人」究僅指自然人或兼指自然人與法人﹖參照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民法之規定,「人」係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著作人並無明文排除法人之規定,職此,似難謂法人不得為著作人,貴部 (內政部) 於來函說明二所述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全文內容

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此處之「人」究僅指自然人或兼指自然人與法人﹖參照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民法之規定,「人」係包括自然人與法人;且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所稱著作人並無明文排除法人之規定,職此,似難謂法人不得為著作人,貴部 (內政部) 於來函說明二所述之見解,本部敬表同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367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8 月 16 日發布,要旨:按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此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