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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499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09 月 04 日

要旨

一 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乙節,查司法院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 (詳如附件) 所稱為他項消極資格之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事,係謂:「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不得應任何考試。惟陳員於七十二年參加電信特考時,前開消極資格之要件已有不同的規定,依陳員應考當時有效之考試法 (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七十五年廢止)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應考,此與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相同。經核其前後法律所定之要件,既非相同,似無上開解釋中督於應考限制條件之適用。

二 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三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乙節,按褫奪公權係屬從刑,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查本件主刑業經法院宣告緩刑,從刑 (即宣告之褫奪公權) 自亦隨而緩其執行。故陳員於緩刑期間應考,與上開法條涵義褫奪公權正執行中而尚未復權不同,其考試及格資格似未牴觸該條款之規定。

三 上開意見能否與 貴部 (銓敘部) 現行實務見解配合,請自行 卓酌參採。

全文內容

一 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乙節,查司法院民國四十五年十一月二日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 (詳如附件) 所稱為他項消極資格之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事,係謂:「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不得應任何考試。惟陳員於七十二年參加電信特考時,前開消極資格之要件已有不同的規定,依陳員應考當時有效之考試法 (五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七十五年廢止)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為「曾服公務,有侵占公有財物或收受賄賂行為,經判刑確定者」不得應考,此與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相同。經核其前後法律所定之要件,既非相同,似無上開解釋中督於應考限制條件之適用。

二 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三款:「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乙節,按褫奪公權係屬從刑,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 (刑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 。查本件主刑業經法院宣告緩刑,從刑 (即宣告之褫奪公權) 自亦隨而緩其執行。故陳員於緩刑期間應考,與上開法條涵義褫奪公權正執行中而尚未復權不同,其考試及格資格似未牴觸該條款之規定。

三 上開意見能否與 貴部 (銓敘部) 現行實務見解配合,請自行 卓酌參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499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09 月 04 日發布,要旨:一 陳員考試及格資格是否牴觸現行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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