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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1675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0 月 03 日

要旨

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是否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我國民法雖無明文,惟依法理解釋,應認並不符合「同時存在」之原則,即互不發生繼承權。又日據時期有關臺灣繼承之習慣,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家產者,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男性卑親屬,且不論是親生子或螟蛉子均有平等之繼承權;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私產,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則無論男女均得繼承。本件被繼承人張○水於民國九年 (日據大正九年) 以戶主身分死亡,其所遺財產,依前所述,如為私產,應由其直系男女卑親屬 (來函所附繼承系統表如為真實,似即為該表所列張○番、許○綢、張○滿、張○免四人) 共同繼承;如為家產,則應由其直系男性卑親屬張○番及張○滿平均繼承。惟張○水所遺者不論為家產或私產,張○番及張○滿既經法院判決宣告同時死亡即應互不發生繼承權,從而張○番之繼承人吳張○瑛自不得再轉繼承張○滿之應繼分而申辦繼承登記。

全文內容

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或已死亡者,則無繼承人之資格,此即「同時存在原則」,至於同時死亡是否具備同時存在原則,我國民法雖無明文,惟依法理解釋,應認並不符合「同時存在」之原則,即互不發生繼承權。又日據時期有關臺灣繼承之習慣,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家產者,其第一順位繼承人限於被繼承人之直系男性卑親屬,且不論是親生子或螟蛉子均有平等之繼承權;如被繼承人之遺產係私產,其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直系卑親屬則無論男女均得繼承。本件被繼承人張○水於民國九年 (日據大正九年) 以戶主身分死亡,其所遺財產,依前所述,如為私產,應由其直系男女卑親屬 (來函所附繼承系統表如為真實,似即為該表所列張○番、許○綢、張○滿、張○免四人) 共同繼承;如為家產,則應由其直系男性卑親屬張○番及張○滿平均繼承。惟張○水所遺者不論為家產或私產,張○番及張○滿既經法院判決宣告同時死亡即應互不發生繼承權,從而張○番之繼承人吳張○瑛自不得再轉繼承張○滿之應繼分而申辦繼承登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字第 1675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0 月 03 日發布,要旨:按繼承人須於繼承開始當時生存,質言之,繼承開始之際,尚未出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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