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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21897 號
要旨
查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少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條文中雖未明定其總名額係指單一家族抑為各家族人數之總名額,惟查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謂:「私立學校為社會公益事業,為避免董事會家族化學校為家族把持,故須有此限制。」 (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三卷第七十四期第三十九頁參照) 依此立法本旨,不論為單一家族抑數家族,凡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其人數均以總名額三分之一為最高限制。
全文內容
查私立學校法第十七條規定:「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少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者,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條文中雖未明定其總名額係指單一家族抑為各家族人數之總名額,惟查該條之立法理由係謂:「私立學校為社會公益事業,為避免董事會家族化學校為家族把持,故須有此限制。」 (立法院公報第六十三卷第七十四期第三十九頁參照) 依此立法本旨,不論為單一家族抑數家族,凡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其人數均以總名額三分之一為最高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