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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7030 號
要旨
查來函所附大陸「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76) 律字第一三六六六號致 貴部(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認定雷君及其子女之族籍。
全文內容
查來函所附大陸「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出具之「證明」書 (影本) ,參照本部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法 (76) 律字第一三六六六號致 貴部(內政部) 函釋意旨,固非我國法律上規定之公文書,唯出具該項證明之「南寧市民族事務委員會」似可認為類似於我國法律上之「非法人團體」,如其所出具之證明為真正,應視為私文書之一種,未嘗不可據以認定雷君及其子女之族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