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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字第 8368 號
要旨
繼承發生在日據時期之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
按繼承開始在日據時期,民法繼承編尚未施行於臺灣。依當時有效法例,有關遺產之繼承應適用臺灣習慣處理,依當時臺灣習慣,關於繼承開始時之家產,包括其權利義務,應由為被繼承人家屬之直系卑親屬男子繼承之;其已別籍異財或因分家等事由離家者,縱令係被繼承人之直系卑親屬男子,亦無繼承權 (參照前司法行政部編印之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第四二○頁,日本昭和四年上民字第一九號暨同年四月十九日判決) 。惟所謂「別籍異財」,係指以有分戶之意思表示,而與本戶獨立成為一戶,且在財產上已處於與本戶獨立之地位而言;而本件日據時期戶籍資料所載「寄留」,係指在籍貫以外一定地方,寄居達一定期間以上者而言,與上開「別籍異財」尚屬有別。故本件被繼承人施○齊於日據時期以戶主身分死亡 (民國三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其直系血親男性卑親屬施○俊於民國三十年寄留於高雄市北野町四丁目七番地廖○方戶內,而未與被繼承人同居一戶,綜上所述,似難認係別籍異財或分戶離家,從而尚難據以認定其已喪失家產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