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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決字第 1777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7 年 10 月 16 日

要旨

一 前開來函說明一詢及大○工學院院長林○先生生同時任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否與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相符疑義部分:查該條規定:「校 (院) 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旨在健全校務,以謀學校之正常發展。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職責繁重,足以影響校務。揆之前述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立法意旨似應認為該條「不得兼任他職」之範圍。

二 來函說明二,有關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係屬經濟部主管權責範圍。

三 來函說明三,有關私立大○工學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規定:「大○ (股份有限) 公司交換使用土地。「則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大○工學院學生實習工廠之疑義,係屬具體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全文內容

一 前開來函說明一詢及大○工學院院長林○先生生同時任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是否與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相符疑義部分:查該條規定:「校 (院) 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 (院) 教課外,不得兼任他職。」旨在健全校務,以謀學校之正常發展。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職責繁重,足以影響校務。揆之前述私立學校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立法意旨似應認為該條「不得兼任他職」之範圍。

二 來函說明二,有關公司設立、登記事宜係屬經濟部主管權責範圍。

三 來函說明三,有關私立大○工學院捐助章程第六條規定:「大○ (股份有限) 公司交換使用土地。「則大○股份有限公司是否為大○工學院學生實習工廠之疑義,係屬具體事實認定問題,本部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7)法律決字第 1777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7 年 10 月 16 日發布,要旨:一 前開來函說明一詢及大○工學院院長林○先生生同時任大○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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