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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律決字第 9896 號
要旨
行政執行法第 3 條、第 4 條規定中所謂「法令」之內容,依文義解釋,除法律及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外,尚包括依職權訂定之命令
全文內容
按行政執行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之義務者……」,所謂「法令」之內容迄無定論。依文義解釋,除法律及法律授權訂定之命令外,尚包括依職權訂定之命令。惟職權命令違反法律及其授權命令之規定趣旨者,似當別論。例如:法律及其授權命令對於一定事項已定有上限標準,就人民權利義務而言,不僅係課以責任,同時是賦與保障。若另訂定職權命令,規定與法律所定不同之上限標準,致使義務人有所違反,無法適用法律所定之處分時,改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四條規定,而行間接強制處分,有無規避法律原有保障之規定,影響人民權益,似不無研究之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