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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7)法檢字第 3006 號
要旨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中,因另案被借提執行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之辦理疑義
主旨
關於強制工作受處分人於執行刑前強制工作中,因另案被借提執行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易服勞役時,需否由執行強制工作之監獄(附設強制工作場)通知原指揮執行強制工作之檢察處在執行指揮書內加註強制工作期間應予順延之意旨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並轉行。
說明
一、復貴處 76 年 12 月30 日檢彥執字第 40702 號函。
二、受處分人於執行強制工作中,如因另案被借提執行,該實施強制工作處所,應於借提執行完畢解還接續執行強制工作時,檢附借提執行資料影本,隨同原強制工作執行指揮書,函請原指揮執行檢察處於該指揮書內加註「自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借提執行 年 月 日,借提執行期間不算入保安處分之執行期間。」之意旨,並影印一份自存後,檢還執行強制工作處所,以利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