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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保司字第 05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8 年 05 月 21 日

要旨

非本國籍之華僑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香港探親,是否得視同外國人案例處置

主旨

有關非本國籍之香港居民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香港探親,是否得視同外國人案例處置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 復 貴處七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士分檢仁管字第三八三○號函。

二 非本國籍之華僑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僑居地探親,若違反保護管束規定或未按規定返回本地繼續接受保護管束,不得以驅逐出境或拒絕入境為由,終結保護管束之執行。至可否撤銷假釋乙節,宜視其是否符合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有關撤銷假釋之規定而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8)法保司字第 05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8 年 05 月 21 日發布,要旨:非本國籍之華僑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內返回香港探親,是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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