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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0454 號
要旨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又土地法第六十九條關於登記錯誤更正之規定,應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始有其適用,若對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殊非可依上述規定,聲請更正登記,以變更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分別經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及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七十二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屬大○山殖產株式會社土地,既經高雄縣政府辦理更正登記為死者朱○成名義,嗣由其繼承人朱○一辦畢繼承登記,雖其登記有違法疏漏之處,惟該土地既有部分已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依前所述,該項登記有絕對之效力,該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不因登記原因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至於尚未移轉登記於第三人部分之土地,依前所述,如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者,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似不得以更正登記方式恢復原登記。至於因省略中間登記所應負之稅負及辦理本案有關人員疏忽之議處,則屬另一問題。
全文內容
查土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依本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效力」,其所謂「登記有絕對效力」係為保護第三人起見,將登記事項賦予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故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時,不因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惟如在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土地權利之前,真正權利人仍得對於登記名義人主張登記原因之無效或撤銷,提起塗銷登記之訴;又土地法第六十九條關於登記錯誤更正之規定,應以不妨害原登記之同一性始有其適用,若對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以資解決,殊非可依上述規定,聲請更正登記,以變更原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分別經司法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解釋及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七十二號判例著有明文。本件原屬大○山殖產株式會社土地,既經高雄縣政府辦理更正登記為死者朱○成名義,嗣由其繼承人朱○一辦畢繼承登記,雖其登記有違法疏漏之處,惟該土地既有部分已移轉登記於第三人,依前所述,該項登記有絕對之效力,該第三人信賴登記而取得之土地權利,不因登記原因無效或撤銷而被追奪;至於尚未移轉登記於第三人部分之土地,依前所述,如對於登記所示之法律關係有所爭執者,則應訴由司法機關審判,似不得以更正登記方式恢復原登記。至於因省略中間登記所應負之稅負及辦理本案有關人員疏忽之議處,則屬另一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