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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1274 號
要旨
按商業經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是否得以國家政策變更、法令修正、情勢變遷、不合公益等原因,將前所為核准登記之處分廢止,商業登記法並無規定;惟按諸行政法學上通說之觀點,對人民授予權利或利益之處分,其廢止宜受限制。本案關於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原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方得開始營業 (交通部路政局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路台 (77) 監字第一四一九六號函參照) 。嗣經 貴部 (經濟部) 以七十八年四月四日經 (78) 商字第○一六六六四號函解釋為「係以技藝營生個別從事之職業,無須辦理商業登記」。則前此已辦理登記之業者,與嗣後依上開解釋未辦理登記之業者,於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經營有無差異?主管機關有無將以往所為核准登記之處分予以廢止之必要?如予廢止該已完成登記之業者有無蒙受不利益之處?又如不廢止有無窒礙困難之處?事涉商業管理行政之政策,請本於職權自行 卓酌辦理。
全文內容
按商業經核准登記後,主管機關是否得以國家政策變更、法令修正、情勢變遷、不合公益等原因,將前所為核准登記之處分廢止,商業登記法並無規定;惟按諸行政法學上通說之觀點,對人民授予權利或利益之處分,其廢止宜受限制。本案關於個人經營計程車客運業,原依公路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後,依法辦理商業登記,方得開始營業 (交通部路政局七十七年十二月十九日路台 (77) 監字第一四一九六號函參照) 。嗣經 貴部 (經濟部) 以七十八年四月四日經 (78) 商字第○一六六六四號函解釋為「係以技藝營生個別從事之職業,無須辦理商業登記」。則前此已辦理登記之業者,與嗣後依上開解釋未辦理登記之業者,於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之經營有無差異?主管機關有無將以往所為核准登記之處分予以廢止之必要?如予廢止該已完成登記之業者有無蒙受不利益之處?又如不廢止有無窒礙困難之處?事涉商業管理行政之政策,請本於職權自行 卓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