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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1544 號
要旨
一 按日據時期,臺灣習慣上,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 之稱謂,參酌前司法行政部印行「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附該報告第十六頁影本) 所敘,均按長、次......之順序稱呼。又來函所附戶主高○○之戶籍影本內,亦有「長女」之出生別可資說明當時確有「長女」出生別之稱謂。至若有長男出生後之女兒,其生出別是否即不再稱為長女,而應稱為次女,以及其後出生之女兒依次排列乙節,查無相關資料。
二 次查,本件戶主高○○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記載,其子女出生別排列順序雖祗有次女,惟究竟有無長女,似屬個案事實,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斟酌處理。
全文內容
一 按日據時期,臺灣習慣上,對於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女) 之稱謂,參酌前司法行政部印行「臺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 (附該報告第十六頁影本) 所敘,均按長、次......之順序稱呼。又來函所附戶主高○枝之戶籍影本內,亦有「長女」之出生別可資說明當時確有「長女」出生別之稱謂。至若有長男出生後之女兒,其生出別是否即不再稱為長女,而應稱為次女,以及其後出生之女兒依次排列乙節,查無相關資料。
二 次查,本件戶主高○枝日據時期戶籍謄本記載,其子女出生別排列順序雖祗有次女,惟究竟有無長女,似屬個案事實,請 貴部 (內政部) 本於職權自行斟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