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4887 號
要旨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故外國人欲收養具有我國國籍之人為養子女,其收養之成立要件須符合收養者之本國法及我國法律之規定,始為有效。又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故未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不生效力。本件國人蔡○笑之非婚生長女蔡○琦,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被蔡○笑之日本國籍配偶中山○一收養,因該收養未經我國法院之認可,依前所述,尚不發生收養之效力,從而其提憑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橫濱支處簽證之日方戶籍謄本申請收養登記,似不應准許。
全文內容
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之本國法。……」,故外國人欲收養具有我國國籍之人為養子女,其收養之成立要件須符合收養者之本國法及我國法律之規定,始為有效。又依我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收養子女,應聲請法院認可。」故未經法院認可之收養,不生效力。本件國人蔡○笑之非婚生長女蔡○琦,於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被蔡○笑之日本國籍配偶中山○一收養,因該收養未經我國法院之認可,依前所述,尚不發生收養之效力,從而其提憑亞東關係協會東京辦事處橫濱支處簽證之日方戶籍謄本申請收養登記,似不應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