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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8)法律字第 15048 號
要旨
查本部七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九四五六號函已指明:「有限公司……股東或出資額發生變動,原則上應為變更登記,惟此項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僅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並非『變更』之生效要件,即股東出資額之轉讓,合乎民法一般債權讓與之規定及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特別規定,即發生移轉效力。至是否變更登記,只是得否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問題,不影響轉讓之成立。故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之有限公司股東通知公司主管機關禁止其處分轉讓出資額,並不能發生法律上阻止其財產權移轉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並無實益。」來函所附財政部台北關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78) 北普法字第二五八三號函認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可確保稅捐國課云云,似有誤會。
全文內容
查本部七十二年七月二十八日法七十二律字第九四五六號函已指明:「有限公司……股東或出資額發生變動,原則上應為變更登記,惟此項變更登記依公司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僅具有對抗第三人之效力,並非『變更』之生效要件,即股東出資額之轉讓,合乎民法一般債權讓與之規定及公司法第一百十一條特別規定,即發生移轉效力。至是否變更登記,只是得否對抗第三人之效力問題,不影響轉讓之成立。故稅捐稽徵機關對欠稅之有限公司股東通知公司主管機關禁止其處分轉讓出資額,並不能發生法律上阻止其財產權移轉之效力。因此……在法律上並無實益。」來函所附財政部台北關七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78) 北普法字第二五八三號函認有限公司股東之出資額,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可確保稅捐國課云云,似有誤會。